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2009-01-04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中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中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军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是,以本条例为准确性。


打印】 【关闭
张岱梨强调要让困难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民政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共建协议 谢松保厅长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李鸿忠省长、张岱梨副省长来我厅调研
主办单位:湖北省民政厅主办 备案序号:鄂ICP备05014913号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 特1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50657001
最佳浏览状态:1024X768 Resolution with Microsoft IE 5.5 Ab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