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号)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繁荣。通知就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了八项措施:
l、支持登记办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分级分类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登记管理。对乡(镇)、村专业经济协会免收公告费。农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或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
2、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织作为向农民传递产销信息、实施扶持政策的重要渠道和网络;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在市场调查、产业规划、行业协调与自律等方面的助手作用,组织动员各级农技服 务部门以专业合作组织为服务重点,充分发挥其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
3、加大资金和项目扶持力度。各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并将其纳入全省农技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积极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须的流动资金。
4、给予税费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办技术咨询服务实体,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证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5、给予用地、用电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非农工程建设时其缴纳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返还,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业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从事农产品运输凭省交通厅核发的“绿色通道”有效通行证在全省 公路收费站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缴费通行。
6、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业科技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资本、技术入股加入合作社的,允许按规定的比例分红;辞职创业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7、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务部门要优先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 广、基地建设,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技推广部门的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注册和质量认证。
8、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工商、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搞好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骨干队伍,并组织力量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执行章程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发改委、财政、国税、地税、交通、商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方面的政策扶持,引导经营性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初级形态的互助走向生产经营项目的联合与合作;由区域性合作走向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合作;由生产经营合作走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资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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