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优抚 医疗 资金 管理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