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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文件
鄂民政发[2008]26号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5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方式及所需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标准自200811日起执行。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

 

 

 

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优待抚恤  护理费调标  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85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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