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申请和村(居)委会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以户为单位建档并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填写《灾民救助卡》并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发送至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 4、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5、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名册》上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