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审核。经社区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街道(乡镇)审查。对社区上报对象相关资料及时审查,对有争议的或有疑问的进行入户核查,经民主评议通过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后,再次入户核查,集体审批通过后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低保金领取凭证。从批准之当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