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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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备及成立社团的条件

(1)拟筹备成立的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在拟成立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计算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或名称相同相似的同类组织;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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