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备及成立社团的条件
(1)拟筹备成立的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在拟成立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计算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或名称相同相似的同类组织;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1)拟筹备成立的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在拟成立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计算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或名称相同相似的同类组织;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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