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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