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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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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本人户口簿。户口簿应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统一采用外皮内芯多页装订式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湖北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套印湖北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页和本人页所填内容要全面,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已经死亡或者迁移,须重新换领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与登记时本人的婚姻状况相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

  (2)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为了节省当事人的等候时间,请准备好二代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六个月内有效。并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证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规定,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特别注意:无配偶证明中必须标明“未婚”、“离婚”、“丧偶”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词,除此之外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受理。请参阅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sw/200803/20080310012158.shtml

  办理结婚登记的出国人员、华侨、留学生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六个月内有效。证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规定,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特别注意:无配偶证明中必须标明“未婚”、“离婚”、“丧偶”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词,除此之外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受理。请参阅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sw/200803/20080310012158.shtml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提供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均非中国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均为外国人,双方当事人均应出具除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出具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应当出具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为我省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出具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应当出具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以上申办手续同时适用复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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