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必须是我省居民。如果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后双方都已经不属内地居民则不能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均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等。
(2)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留学生、出国人员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如双方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须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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