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变更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的,国内居民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在华结婚的外国人要变更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的,当事人应提供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当事人更改姓名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也可提供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出具的当事人更改姓名的证明材料。补发婚姻登记证后,收回原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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