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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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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或者武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一方当事人只能补领本人的婚姻登记证,如确需补领另一方的婚姻登记证或者委托他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或者离婚后,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如原双方属内地户口,目前有一方或者双方不属内地户口的,应当到具有办理涉外、涉华侨、港澳台、留学人员资格的婚姻登记处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携代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同时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补发婚姻登记证后,收回原婚姻登记证。

  (3)申请变更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的,国内居民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在华结婚的外国人要变更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的,当事人应提供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当事人更改姓名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也可提供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出具的当事人更改姓名的证明材料。补发婚姻登记证后,收回原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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