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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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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3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 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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