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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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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安置。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989第7号)

5.《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6.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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