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手续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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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或提高等级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或提高等级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或提高等级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或提高等级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或提高等级条件的,在《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或提高等级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或提高等级条件的,下达《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认为不符合评残或提高等级条件的,下达说明理由的书面意见。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评残或提高等级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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