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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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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原评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致残经过及相关证人证明;

  3.致残时治疗医院的整套医疗原始病历证明;

  4.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及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

  5.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因公负伤性质的证明;

  6.人民警察须负伤之前授予予警衔的命令;

  7.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民兵民工须有县(市、区)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出具的评残意见的函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8.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须有县(市、区)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部门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或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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