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
申请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2.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3.当事人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二)申办(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3.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当事人证明材料
5.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6.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三)复审(市、州民政局)
市、州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省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省民政厅)
1.审核材料
2.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签字
(五)申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审批。
(六)审批(省政府)
(七)告知 (省民政厅优抚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
省政府审批后,进入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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