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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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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

  申请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2.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3.当事人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二)申办(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3.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当事人证明材料

  5.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6.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三)复审(市、州民政局)

  市、州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省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省民政厅)

  1.审核材料

  2.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签字

   (五)申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审批。

  (六)审批(省政府)

  (七)告知 (省民政厅优抚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

  省政府审批后,进入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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