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2003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建立了以县市区为单位的集中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善了婚姻登记处办公条件和服务环境,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加强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高、部分地方编制经费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少数婚姻登记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联系实际,现对全面推进我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认识。婚姻登记工作是面向公众服务的重要窗口,关系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克服困难,按照婚姻登记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基本建设。一是加强场所建设。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根据功能需要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等候登记室、档案室和颁证厅。登记场所的总面积,年登记量低于3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高于3000对的,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是完善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配置开放式登记工作台;候登室配置足够的桌、椅、样表、笔墨等办公用品,根据需要配备排队叫号装置。三是规范环境布置。登记场所内部布置要符合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的要求。登记场所外醒目处要悬挂机关名称标识牌和办公时间公示牌。
三、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一是分级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省厅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提档升级;县市和设立登记点的乡镇按信息系统要求配置电脑和打印机。县级婚姻登记处计算机数量应不少于婚姻登记员总数的70%。二是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以省厅信息中心为平台,健全婚姻登记数据库。各婚姻登记处在保证2004年以来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完整准确的基础上,要对2003年底以前的历史档案进行清理,制定实施补录工作计划,逐步完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为实现省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民政部在全国实行联网管理创造条件。
四、强化依法登记程序和工作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一是婚姻登记要严格按照初审—受理—审查—颁证的工作程序办理登记,婚姻登记监誓人必须监誓到位。二是设立政务公开栏。凡涉及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电话和咨询电话等都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并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接受群众监督,力争婚姻登记“零差错”和无有效投诉。三是加强婚姻登记文书档案工作,完善和落实婚姻登记文书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的使用安全。
五、规范婚姻登记机构及人员编制。婚姻登记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其编制属行政性质,人员应是公务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鄂民政发[2004]70号),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动与编办、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辖区8—12万人的标准配备1名婚姻登记人员的比例,妥善解决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如果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解决婚姻登记的行政编制,也应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力争到2010年,全省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达到95%以上,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六、提高婚姻登记队伍的综合素质。婚姻登记机关应执行公务员管理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要认真落实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制度,凡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做到岗前培训、执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示范培训;市州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或检查交流;县(市)婚姻登记处要坚持每周半天学习日,并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考核机制,努力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制定婚姻登记人员行为礼仪规范,统一服饰、挂牌上岗、微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七、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文明服务。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发挥文明服务窗口作用,积极传播先进文化,推崇文明、和谐理念。一是推行免费颁证。县市婚姻登记处应设立颁证厅,通过创新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倡导新型婚俗观念,树立婚育新风。二是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要充分利用婚姻登记场所,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设立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窗口,引导公民依法维权,遵守道德规范,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积极配合计生、卫生等部门,做好婚前体检、优生优育等宣传教育工作。四是要针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为创新婚姻登记服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激励机制。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民政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措施。全省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从规范体制、规范登记、规范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场所设置、完善制度等方面因地制宜地开展新一轮的创建示范单位活动。各地要加强交流学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调动婚姻登记机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我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ОО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十一五”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意见
抄送:民政部、省计生委
湖北省民政厅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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